投給密室協商者,就是投給井天博

 
陳長文
投給密室協商者,就是投給井天博
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(紅圈者)

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,貪瀆案判決有罪定讞,當檢方前往執行時,才發現他早已潛逃出境。事後檢討,法院說依法無羈押事由,檢方說依法不能在判決定讞前啟動防逃機制;如果兩邊都沒錯,那顯然是「法」有修正的必要了。但防逃機制的修法,卻已在立法院裡躺了3年。

2012年由於判刑定讞後政商大咖潛逃反覆出現,司法院緊急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,重點有二:一、就「判決確定」案件,檢察官必要時得在法院卷宗送交前,先為執行;二、經法院判刑2年以上的確定案件,無須先經傳喚,檢察官便可逕行拘提被告發監執行。嚴格來說,這一草案,有點把防逃責任推給檢察官之嫌,且僅針對「判決定讞後、徒刑執行前」之人犯潛逃,仍未解決「定讞前」被告的潛逃問題,效果不完整。然而,卻連這一點點「小補牢」都因為立法的無效率而卡關無期!

回顧立法歷程,2013年5月委員會審查完竣後就無下文,兩年毫無進展,直到今年6月才進入「黨團協商」程序。又因為部分黨團未簽字而未通過,必須等新一屆立委上任後,再一切重來。當輿論究責立法院,王金平院長喊冤:各黨團意見分歧,「沒達到共識怎麼過呢?」而且草案條文數也多到「無法表決」。

筆者無法理解,其他國家的國會,即使面對許多議事規則(如美國的「費力把事拖」,filibuster)的阻撓,也會以徹夜表決的方式決定議案,例如歐巴馬總統的健保法案,何以台灣會有「無法表決」的情況?是美國議員較勤勞,還是台灣立法委員的薪水太少了?

我國立法院有全世界獨一無二的「黨團協商中心主義」,以協商為原則,表決為例外。也就是說,假設只要有一位極度注重「共識」、不願表決的院長,和任一個蓄意留下防逃缺口的黨團,「防逃條款」的修法永遠也不會通過。

我們同意王院長「立法院能做的都做了」的這句話嗎?我們同意永遠維持這個棄保潛逃的漏洞嗎?還記得之前一連串的要犯潛逃案,民情激憤。在公民運動當道的今天,之所以有政黨膽敢在黨團協商中阻擋修法,正是憑恃著人民無法知道在「密室」中是哪些黨團在阻擋修法,該投票制裁誰!

而所謂「司法院、行政院法務部對修法版本立場不同」也是卸責遁詞,當立法院秉民意強力要主管機關限時協調,若無共識,立法院自行判斷通過,難道不行嗎?「密室」修法未成的真實原因究竟為何?

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,曾經為「密室」兩字辯護說:黨團協商的會場「一屋子都是人」,沒什麼密室。對柯總召來說或許不是,但是對人民來說,如果我們無法知道「是哪些黨團,以哪些理由」阻擋修法,那麼顯然黨團協商就是密室、就是黑箱。

特別是,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中明定協商必須錄影、錄音刊載在公報上,現行黨團協商的密室與黑箱,是公然打了法律一巴掌,立法機關赤裸裸違背自己所定的法律,這放在世界各國恐怕都是奇觀,更踐踏責任政治的基本原理,是代議政治崩壞主因。

現在,許多政黨將「透明協商」列為國會改革的一部分,但是卻沒提出明確的落實手段與承諾。筆者擔憂,在追求「共識」的國會潛規則上,未來只要又有「部分黨團未簽字」,恐怕又是不了了之。從這一點可見,卡死台灣民主法治的國會效能,真的該大換血、好好整頓了。

事實上,在修法杜絕密室之前,只要有任一政黨公開承諾,在它組成黨團後,拒絕在沒有公開錄音錄影的協商中,同意任何議案;再加上院長對於協商不成的議案,應交付院會表決處理,自然就能讓「密室協商」機制失靈。也就是說,有意競逐新任立法院院長的委員,都必須特別承諾兩件事:一、落實公開協商的錄影錄音紀錄;二、積極處理協商不成的議案,而不是將其冷凍、坐視法治發展的停滯。

就算國民黨與民進黨不願意,難道人民沒有其他選擇?我們大可投給承諾廢除黑箱協商的新興政黨,作為國會的照妖鏡!

人民要看清:投給捍衛「密室協商」制度者一票,就是投給王又曾、羅福助、吳健保、林克穎、井天博等所有「潛逃者們」一票。(作者為法學教授、律師)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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