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金平、葉世文有何不同
 

國民黨依黨章規定,經考紀會的程序,開除了涉嫌桃園合宜住宅弊案的葉世文的黨籍。這與去年九月處理王金平黨紀案,依據的是同樣的黨章、同樣的程序。但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引爆軒然大波,開除了葉世文卻像捏死一隻螞蟻。對比鮮明,令人瞠目。

審理王金平案的台北地院法官說,依《人民團體法》,撤銷黨籍「應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同意」;但如今國民黨撤銷葉世文的黨籍,卻仍未經「三分之二」的程序,依然是考紀會說了就算。國民黨豈非藐視法院的判決,惡性不改?

於是,葉世文若也心血來潮,也向法庭聲請假處分,主張國民黨非經「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同意」不得開除其黨籍,結果將如何?同理,過去被開除黨籍的林益世、賴素如、邱彰及鄭余鎮等藍綠人物,豈不也可引「三分之二條款」而恢復黨籍?

政黨的黨紀應當是「政黨自治」的範圍。因為,社會大眾會要求政黨有「嚴於國法/先於國法」的黨紀標準,而政黨亦往往以「最高的道德標準」來標榜黨紀。因此,法院絕無理由要求國民黨須經「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同意」始能開除葉世文,此理,當然也適用於王金平的案例。

法院應當尊重「政黨自治」的領域。王金平為民進黨黨鞭柯建銘司法關說,幕後是以整個國會憲政正義被王柯二人分贓挾持為代價;法院若不容國民黨對王金平的黨紀案作出「嚴於國法/先於國法」的處置,將令國民黨如何承當其「責任政治」?因此,合於黨章的黨紀處分案當然具有「司法不可審理性」。

但若國民黨不能經考紀會撤銷王金平黨籍,又豈可不經「三分之二」而開除葉世文?

【2014/06/10 聯合報】http://udn.com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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